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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开展工业污染源综合整治的通知


  (二)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对企业的监督管理和协调服务,确保限期治理任务“责任落实、时间落实、措施落实、投入落实、监管落实”。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的环境行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严格执法,严肃查处违法行为,逐步扭转先污染后治理、边污染边治理的状况;经济主管部门负责国家产业政策的执行和监督检查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并依法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督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依法和按照政府的部署搞好污染整治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执行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的违法企业依法取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促使企业完善安全生产设施、健全安全生产制度,防止因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环境污染;监察部门负责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环境行政进行监察,按照《四川省环境污染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工业污染源综合治理工作涉及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事关我省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工业污染源综合整治工作的舆论宣传,唤起全社会对工业污染源综合整治的参与和关注意识。完善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制度,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给违法企业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为工业污染源综合整治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严格执法,强化监督。按照国家监察、地方监督、单位负责的环境监管体制的要求,各市(州)要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认真履行监管责任,督促企业按照省的统一部署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工业污染综合整治任务。各级环保部门要开展“回头看、防反弹”专项行动,把已达标的企业尤其是2003年以来限期治理的企业作为重点,发现问题严肃查处,杜绝“达标反弹、超标排污”现象;坚决关闭和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取缔、关闭死灰复燃的“十五小”和新“五小”企业;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对无环境容量和排污总量的建设项目不予审批,实行“一票否决”制,严格控制新污染。

  附件:

  1.2006年省级限期治理企业名单(略)
  2.2006年省挂牌督察企业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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