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2006-2010年)》的通知
(川办发[2006]14号 二○○六年三月二十日)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采供血机构和血源管理,保证血液质量,保障公民健康,防止经采供用血途径传播疾病,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四川省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2006-2010年)》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
(2006-2010年)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四川省公民献血条例》、《
血站管理办法》、《
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依法设置、依法管理、确保临床用血质量和安全,防止经采供用血途径传播疾病。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以省为区域,实行统一规划设置血站、统一管理采供血和统一管理临床用血。
二、规划目标
以满足人民群众临床用血及急救用血需求为目的,合理布局采供血机构,逐步建立符合省情、规模适宜、标准适当、资源优化、服务优良的采供用血网络。
三、机构设置
(一)血站。
1.成都市设置血液中心,除承担血液中心本身职能外,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履行省级血液中心职能;其余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设置1所中心血站。
2.血液中心或中心血站因采供血需要,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在辖区内设置分支机构(分站);由市(州)卫生行政部门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可设置固定采血点(室)或流动采血车。
3.血液中心和中心血站可以设置储血点储存血液。储血点应当具备必要的储存条件,由各市(州)卫生行政部门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