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建设和维护负责管理的基础测绘设施及基础控制网点测量标志;
(七)编制省级综合地图集和专题地图集;
(八)国家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州、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下列基础测绘事项:
(一)建立、更新和维护本行政区域内国家四等以下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
(二)测制和更新两千分之一、一千分之一或者五百分之一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三)建立和更新本行政区域内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及数据库;
(四)建设和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的基础测绘设施及基础控制网点测量标志;
(五)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第十三条 基础测绘成果实行定期更新,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必须及时补充现势资料。
基本比例尺地形图,主要城镇三至五年更新一次;东部农业区五至八年更新一次;其他地区八至十年更新一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地区按照需要及时更新。
第三章 界线测绘与其他测绘
第十四条 全省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乡、民族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 由省民政和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十五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籍测绘规划,并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地籍测绘规划,组织管理地籍测绘。
第十六条 承担地籍测绘的单位,测制的基础地形图的数学精度和地理要素表示,应当满足土地权属调查及确定土地权属界址、界线的需要。
第十七条 土地、房产等权属证书,所采用的数据和附图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测制。
第十八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以测绘为目的进行航空摄影或者遥感的,应当将航空摄影或者遥感的项目计划、范围、比例尺等情况,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有关军事部门批准。
航空摄影或者遥感的底片、数据,必须经有关军事部门审查,进行脱密处理后方可使用。
使用财政资金购置卫星遥感测绘资料和进行航空摄影的,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