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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2005修订)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7号)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已由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5年11月26日修订,现予公布, 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11月26日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
(1994年6月4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5年11月26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以下简称测绘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鼓励测绘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创新,支持测绘成果的开发应用,加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建设,充分利用地理信息及其技术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省测绘局是省人民政府行使测绘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以下称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州(市、地)、县人民政府负责测绘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称州、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与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第五条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本省从事测绘活动,必须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到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章 测绘系统和基础测绘

  第六条 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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