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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琼国税发〔2003〕217号)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2003〕47号文)和《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规定的说明》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简易申报问题
  1.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从2003年7月1日起实行简易申报方式纳税。即: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收入额、确定的限期、地点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视同申报纳税,纳税人不必再填报纳税申报表,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纳税人缴款清单作为应征数核算的原始凭证。
  2.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纳税人,月实际应税收入额大于税务机关核定纳税额30%以上的,必须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报送申报表)补缴税款,对未按照税法有关规定申报,或经税务机关查实其应纳税收入额大于税务机关核定额30%以上的,一律按偷税论处。
  二、关于简并征期问题
  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因经营地域偏远、交通不便,由纳税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实行按一个季度简并征期缴纳税款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
  对经批准实行简并征期的纳税人,税务机关要重新下达《简并征期核定定额通知书》(表样附后),《简并征期核定定额通知书》在省局未统一印制之前,由各市县自行印制使用。
  为便于计算机操作,主管税务机关对实行按季简并征期方式征收税款的纳税人,应及时调整其计算机定额,即将征期外的其他两个月的定额调整为零,以避免出现未申报的情况。
  附件: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略)
  附:简并征期核定定额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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