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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海航集团有限公司减免税问题的复函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海航集团有限公司减免税问题的复函
(琼国税函〔2003〕149号)


海航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海南地区成员公司减免有关税费的请示》(海航集团〔2003〕35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海航股份有限公司预提所得税问题,我局已以琼国税函〔2003〕73号文件复函省政府。
  二、海航食品有限公司减免增值税问题,根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能减免。
  三、海南美兰机场股份有限公司、海口美兰机场有限责任公司减免企业所得税问题,依照《国务院关于鼓励投资开发海南岛的规定》(国发〔1988〕26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如果其属于从事机场基础设施开发经营并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可从开始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五免五减半”的优惠待遇。
  四、海航航空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及其生产的软件产品如符合国家关于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可根据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发展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和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发展若干问题的通知》(琼国税发〔2002〕294号)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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