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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国营八一复合肥厂等企业复混肥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国营八一复合肥厂等企业复混肥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琼国税函〔2003〕163号)


儋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海南省国营八一复合肥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请示》(儋国税发〔2003〕152号)、《关于儋州鑫田化肥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请示》(儋国税发〔2003〕153号)和《关于儋州农丰肥料有限公司免征增值税问题的请示》(儋国税发〔2003〕154号)收悉。经审核,国营八一复合肥厂、儋州鑫田化肥厂和儋州农丰肥料有限公司用于生产复混肥的原材料氮、磷、钾三种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成本的比重高于70%,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范围,同意你局按有关规定对国营八一复合肥厂、儋州鑫田化肥厂和儋州农丰肥料有限公司生产的复混肥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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