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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05修订)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的有关事项;

  (二)《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确定的有关事项;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市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审议、决定的事项和常委会认为需要审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委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案,主任会议应当向常委会会议报告,并向提议案人说明。

  第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经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九条 提请常委会审议的议案,提议案人一般在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提出,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 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

  审议期间,经主任会议同意,提议案人可以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第二十一条 向常委会提出对本市选举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个别代表的罢免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常委会有关工作部门调查并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被提出罢免的代表,可以到会申诉或者书面提出申诉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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