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常委会会议的会期由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决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定,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决定。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需要临时调整会议议程的,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会议决定。
第八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一般在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主要建议议题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人员及有关机关和单位。准备提请会议首次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于会议举行的七日前送达常委会组成人员。
临时召集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九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当会前以书面形式通过常委会办公厅向会议召集人请假。
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的情况应当在会议期间通报,并在《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公布。
第十条 常委会会议须有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第十一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有一名负责人列席会议。
不是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常委会副秘书长、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常委会工作部门负责人列席常委会会议。
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全国人大代表、市人大代表和区县(自治县、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列席会议;可以通知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十二条 本市公民及有关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旁听常委会全体会议。
第十三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先通过会议议程,然后按议程逐项进行。
第十四条 常委会会议以全体会议、分组会议形式进行,根据需要,可以举行联组会议。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五条 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的下列事项,可以作为议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