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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05修订)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05〕第43号)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已于2005年11月25日经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11月28日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1997年7月17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5年11月25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会议质量和议事效率,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为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三条 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决定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维护宪法、法律的尊严,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密切联系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参加集体行使职权的活动。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列席会议的人大代表的发言,不受法律追究。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六条 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有特殊需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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