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其按规定开具的收购发票抵扣联作抵扣凭证。
五、审核检查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的收购发票情况应开展经常性的检查。
(一)逻辑检查 检查收购发票填写的单位、数量、单价和总金额等内容,审核收购发票填写的各项内容是否逻辑相符。
(二)对比检查 检查收购发票填写的收购价格是否存在明显高于当期同类货物市场销售价格,核实当期收购数量、销售数量和库存数量以及销售收入、付款凭证反映数据是否相符。对购进价格明显高于当期同类货物市场销售价格或数量(耗量)比以前异常增多的,要结合对材料投入产出率、产成品账簿、过磅单、入库单、资金往来等项目进行深入检查,防止企业虚提价格、虚报数量从而虚增进项抵扣税额进行偷税。
(三)真实性检查 检查收购发票填写的收款人姓名、地址、身份证号码、品名和规格是否真实。
六、抵扣规定
收购发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字迹不清、涂改以及项目填写不全;
(二)票物不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金额不符或票面各项内容有误;
(三)单联填开或上下联金额不一致;
(四)其他违反发票使用规定的行为。
七、违章处理
(一)纳税人未按规定领购、填开、取得、保管收购发票者,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发票管理办法》及其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二)各级国税机关要建立健全对收购发票的管理制度,严格收购发票的内部管理,对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违反规定办理抵扣税款者,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责任,对违法失职、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者,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收购发票是一种特殊的普通发票,由付款(购货)方开具,缺乏链条监控,存在人为虚开用以抵扣的因素较大。因此,各级国税机关务必引起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进一步强化管理和检查,堵塞税收征管漏洞,保障国家税收收入。
二○○三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