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管理的通知
(琼国税发〔2003〕275号)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废旧物资收购发票(以下简称收购发票)的管理,堵塞税收征管漏洞,现就收购发票发售对象、发售领购、使用范围、填用要求、审核检查、抵扣规定和违章处理等事项重新规定如下:
一、发售对象
收购发票的发售对象为已办理税务登记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从事收购农产品或从事废旧物资经营业务(应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发售领购
收购发票发售或领购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执行“交旧供新、限量供应”原则。即纳税人必须交回使用的收购发票存根联,税务机关方准予再次领购发票。每次供票的总量一般不得超过其1个月的使用量。
(二)纳税人必须将其用于经营收购和仓储货物的地点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三)纳税人申请领购万元版以上(含万元版)的收购发票,必须经市、县局主管局长审批。
三、使用范围
(一)农产品收购发票限于纳税人在收购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销售自产的农业产品时使用;
(二)废旧物资收购发票限于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纳税人在收购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及非经营性单位的废旧物资时使用;向经营性单位收购废旧物资(包括企业出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不得使用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得使用废旧物资收购发票。
(三)从事农产品收购业务的纳税人从流通环节或国营、集体农场等农产品生产单位购进的农产品,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纳税人从经营性单位收购的废旧物资,应以销货方提供的销售发票作为付款核算凭证,不得擅自开具收购发票作为付款核算凭证。
(四)纳税人对外销售收购的农产品或废旧物资,必须开具货物销售发票,不得开具收购发票。
四、填用要求
收购发票由收购农产品或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纳税人在收购农产品或废旧物资时据实填开。
(一)收购发票填开必须准确、真实、完整。内容主要包括:销售方名称(姓名)、具体地址、收款人(农产品生产者)身份证号码、农产品或废旧物资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和总金额等。对未按规定填用的收购发票,税务机关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抵扣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