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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细则(2005修正)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在换届选举时未选足的代表名额,应由选区选民或者人民代表大会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差额比例进行选举。
  第四十七条 选举结果,由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选举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确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

第八章 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

  第四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或者选民的监督。
  第四十九条 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对于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五十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
  罢免的程序和要求按照《选举法》和《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书面向选举他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
  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
  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辞职。
  第五十一条 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原选举单位或者原选区补选。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或者迁出本行政区域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另行补选。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由选民直接补选代表时,应重新核对选民名单。经选民协商确定的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可在选举日以前三日公布。
  补选出缺的代表时,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可以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也可以同应选代表名额相等。采用无记名投票方法进行选举。

第九章 违法的责任

  第五十二条 对于违反《选举法》和本实施细则的,一经发现,应及时纠正。对责任人要分别情况,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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