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防伪税控企业向主管国税机关上缴登记旧税号的金税卡和税控IC卡。
5.变更税号的防伪税控企业需重新使用开票子系统,必须以新户按上述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初始发行安装程序进行办理。如原安装旧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通用设备仍可使用,则不需再重新购买;如开票子系统操作人员已经取得培训合格证的,可不须再培训。
(三)防伪税控企业其他信息的变更
防伪税控企业其他信息的变更是指除企业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外的行业代码、地址、电话、银行、帐号、法人姓名、开票员姓名、最大开票限额、月购票限量以及发票版式等信息。
1.防税控企业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
2.纳税人持主管国税机关审批同意变更的审批资料,到国税机关发行岗变更企业信息。如涉及到最大开票限额、月购票限量以及发票版式的,企业须同时携带税控IC卡。
3.发行岗人员审核后办理变更企业发行信息。
三、开票子系统DOS版更换为WINDOWS版的管理
1.防伪税控企业需更换版本的,须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更换开票子系统版本的书面申请。
2.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签署审批意见。
3.防伪税控企业持国税机关审批同意更换版本的批复,到技术服务单位接受培训和购买新卡。
4.技术服务单位安排企业培训,并检测企业原安装DOS版本的通用设备配置是否符合WINDOWS版的安装要求。如符合要求,出具通用设备检测合格证明。如不符合要求,应告知企业按WINDOWS版通用设备配备要求重新配备,并进行检测和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5.技术服务单位上门拆卸旧金税卡,并向企业发放新金税卡,填写《专用设备更换单》。
6.防伪税控企业持新旧金税卡和税控IC卡到国税发行岗进行重新发行。
7.国税发行岗人员审核后,收缴企业旧金税卡和税控IC卡,发行新卡交还企业,并在《专用设备更换单》上签字,国税机关存留存联,其他联退回企业。
8.防伪税控企业在发行后3天内应通知技术服务单位进行安装。
9.技术服务单位在接收企业通知的2天内安装完毕。
四、专用设备维护的管理
(一)日常专用设备维修
1.企业设备发现故障,应及时向技术服务单位报修。
2.技术服务单位上门维修,并填写维修单。涉及专用设备损坏需更换的,应同时填写《专用设备更换单》。
3.技术服务单位维修人员根据专用设备的保修期限决定是否自行收缴已损坏的坏卡。
(1)在保修期内的损坏IC卡,由维修人员自行收缴。
(2)在保修期内的损坏金税卡,由企业同新卡一起携带到国税机关用于发行新卡,发行完后于新卡安装时交给维修人员。
(3)超过保修期的损坏IC卡或损坏金税卡,由企业到国税机关换发行卡时向发行岗人员上缴。
4.防伪税控企业损坏的金税卡和税控IC卡在保修期内的,由技术服务单位免费更换,超过保修期的,必须重新缴款购买。
防伪税控企业购领新卡,须向技术服务单位提供防伪税控企业法人出具委托经办人办理防伪税控事宜的委托书。
5.国税机关发行岗审核技术服务单位出具的《专用设备更换单》后,为企业更换发行金税卡或税控IC卡。
6.防伪税控企业在发行后3天内通知技术服务单位安装。
7.技术服务单位在接收企业通知的2天内安装完毕。
(二)金税卡、税控IC卡丢失、被盗的补办
1.防伪税控企业发生丢失、被盗金税卡或税控IC卡,必须在24小时内书面报告当地国税机关和当地公安部门。
书面报告应详细说明丢失被盗的经过、丢失被盗卡中记录的未抄报税的开票信息、空白发票信息、已抄报税信息和申请补办的请求。
防伪税企业丢失被盗卡,应在中国税务报刊登丢失被盗卡情况,并在下个月报税期内对丢失被盗金税卡报税属期内开具的专用发票通过“存根联补录”进行抄报税;向主管国税机关上缴丢失被盗卡中空白未开具的纸质专用发票。
2.国税机关审核资料,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3.防伪税控企业凭国税机关同意补办的批复和防伪税控企业法人出具委托经办人办理防伪税控事宜的委托书向技术服务单位购买专用设备;
4.技术服务单位发售相应的专用设备,并出具《专用设备更换单》。
5.防伪税控企业持国税机关同意补办的批复、技术服务单位发售的专用设备和《专用设备更换单》到国税机关发行岗进行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