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防伪税控企业资格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使用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书面申请。
符合防伪税控企业资格的纳税人是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2.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主管国税机关税政部门审核纳税人的申请资料,对符合条件的,下达《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下称《通知书》),发放《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下称《认定登记表》)空白表给纳税人填写。
(三)纳税人在《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凭《通知书》到指定的防伪税控技术服务单位(下称技术服务单位)参加培训,并向技术服务单位缴纳培训费、技术服务费等相关费用。
(四)纳税人填报《认定登记表》报主管国税机关审核。
(五)纳税人按规定参加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企业开票人员操作开票子系统必须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纳税人的开票人员已有培训合格证的,可不再参加培训,但必须到技术服务单位换发培训合格证,确保培训合格证书上注明的企业名称和操作人员名称与实际相一致。
(六)纳税人按要求配备防伪税控通用设备(计算机及打印机等),防伪税控通用设备必须经技术服务单位检测合格。
(七)纳税人培训合格后,凭以下资料向技术服务单位领购防伪税控专用设备。
1.国税机关批准的《认定登记表》;
2.防伪税控企业法人出具委托经办人办理防伪税控事宜的委托书;
3.防伪税控企业经办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4.防伪税控专用设备购买凭证。
5.防伪税控通用设备检测合格证明。
(八)技术服务单位经审核上述资料齐全后,向纳税人发放防伪税控专用设备及《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安装单》(下称安装单),并每日将前一日发放专用设备的情况传真至市县国税机关税政部门(防伪税控管理岗)。
(九)纳税人持防伪税控专用设备、《认定登记表》、安装单到当地国税机关发行岗进行发行。纳税人防伪税控专用设备在发行后3天之内必须通知技术服务单位进行安装,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在发行后3天之内安装的,必须书面向当地国税机关和技术服务单位报告。
未按规定时限安装使用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且无正当理由的,按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二条进行处理。
(十)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发行岗人员应按照规定时限审核资料并发行。
(十一)技术服务单位接到纳税人要求安装的通知后,必须在2天内上门安装完毕。
为提高工作时效,纳税人在初始发行安装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时,上述第七项至第十一项管理规定可同步进行。即:纳税人和技术服务单位约定好拟发行安装时间,并告知当地国税机关。在约定时间,由技术服务单位携带企业购买的空白专用设备至当地国税机关,发放给纳税人。同时,由纳税人交由当地国税机关发行岗人员发行,发行后,纳税人交由技术服务单位人员现场安装或上门安装。 同步进行时,所应提供的资料和手续不能简略。
二、防伪税控企业信息变更的管理
(一)防伪税控企业名称变更
1.防伪税控企业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填写《变更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防伪税控企业向技术服务单位告知企业名称变更事项,并向其提供主管国税机关批复的《变更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3.技术服务单位派技术人员上门拆卸金税卡,并开具维修单,注明变更企业名称事宜。
4.防伪税控企业持金税卡、税控IC卡、国税机关批复的变更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和技术服务单位出具的变更企业名称维修单到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发行岗更改企业名称。
5.国税机关发行岗人员检查上述第4条有关资料后,办理企业名称变更发行。
6.防伪税控企业应在发行岗变更发行企业名称后3天内通知技术服务单位安装金税卡。
7.技术服务单位接到纳税人要求安装的通知后,必须在2天内上门安装完毕。
(二)防伪税控企业税号变更
1.涉及税号变更的防伪税控企业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
防伪税控企业办理税号变更,必须以旧税号抄报完最后一期税,并且不得再开具所抄报税属期以后月份的专用发票。
2.防伪税控企业向技术服务单位告知企业税号变更事项,并向其提供主管国税机关的批准文书。
3.技术服务单位派技术人员上门拆卸金税卡,并开具维修单,注明企业税号变更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