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发行岗人员查验纳税人提供的《认定登记表》和安装单后,发行防伪税控专用设备。当地国税机关发行岗人员应每日将前一日的初始发行信息书面告知税政部门防伪税控管理岗人员,同时传真至技术服务单位。
(十一)技术服务单位接到纳税人要求安装设备的通知后,必须在2天内上门安装完毕,并在安装后的第二天将安装信息书面告知当地国税机关防伪税控管理岗。
(十二)各市县局防伪税控管理岗人员必须及时督促纳税人及时安装使用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对未按规定时限安装使用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且无正当理由的,一律按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二条进行处理。
为提高工作时效,各市县局在初始发行安装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时,也可将上述第七项至第十二项同步进行。即:先由技术服务单位和纳税人事先约定好拟发行安装时间,并告知当地国税机关。在约定时间,由技术服务单位携带企业购买的空白专用设备至当地国税机关,发放给纳税人。同时,由纳税人交由当地国税机关发行岗人员发行,发行后,纳税人交由技术服务单位人员现场安装或上门安装。 同步进行时,所应提供的资料和手续不能简略。
二、防伪税控企业信息变更的管理
(一)防伪税控企业名称变更
1.防伪税控企业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填写《变更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审批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岗人员同时在CTAIS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子系统中登记企业变更信息。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子系统和税务端网络版防伪税控系统未推行前,认定岗人员可只在CTAIS中登记企业变更信息。
2.防伪税控企业向技术服务单位告知企业名称变更事项,并向其提供主管国税机关批复的《变更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3.技术服务单位派技术人员上门拆卸金税卡,并开具维修单,注明变更企业名称事宜。
4.防伪税控企业持金税卡、税控IC卡、国税机关批复的《变更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和技术服务单位出具的变更企业名称维修单到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发行岗更改企业名称。
5.国税机关发行岗人员检查上述第4条有关资料后,办理企业名称变更发行。
6.防伪税控企业应在发行岗变更发行企业名称后3天内通知技术服务单位安装金税卡。
7.技术服务单位接到纳税人要求安装的通知后,必须在2天内上门安装完毕。
(二)防伪税控企业税号变更
1.涉及税号变更的防伪税控企业的变更申请经当地主管国税机关批准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岗人员在CTAIS中对企业旧税号进行注销,重新按新税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防伪税控企业办理税号变更,必须以旧税号抄报完最后一期税,并且不得再开具所抄报税属期以后月份的专用发票。
2.防伪税控企业向技术服务单位告知企业税号变更事项,并向其提供主管国税机关的批准文书。
3.技术服务单位派技术人员上门拆卸金税卡,并开具维修单,注明企业税号变更事项。
4.防伪税控企业向主管国税机关上缴登记旧税号的金税卡和税控IC卡。
5.国税机关发行岗人员审核主管国税机关的批准变更文书,对以旧税号登记的企业进行注销操作,收缴企业上缴的金税卡和税控IC卡,并集中上缴省国税局。
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岗人员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子系统中按新税号登记纳税人认定信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子系统未推行之前,可不操作此步骤)
7.变更税号的防伪税控企业需重新使用开票子系统,必须以新户按上述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初始发行安装程序进行办理。如原安装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通用设备仍可使用的,则不需再重新购买;如开票子系统操作人员已经取得培训合格证的,可不须再培训。
(三)防伪税控企业其他信息的变更
防伪税控企业其他信息的变更是指除企业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外的行业代码、地址、电话、银行、帐号、法人姓名、开票员姓名、最大开票限额、月购票限量以及发票版式等信息。
1.防伪税控企业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主管国税机关审批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岗人员同时在CTAIS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子系统中登记企业变更信息。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子系统和税务端网络版防伪税控系统未推行前,认定岗人员可只在CTAIS中登记企业变更信息。
2.纳税人持主管国税机关审批同意变更的审批资料,到国税机关发行岗变更企业信息。如涉及到最大开票限额、月购票限量以及发票版式的,企业须同时携带税控IC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