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海南省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专用设备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琼国税发〔2003〕297号)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为了规范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推行及其专用设备的管理,加强我省防伪税控系统的管理工作,省局制定了《海南省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专用设备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海南省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专用设备管理办法》(暂行)分为税务版和企业版两种版本。
税务版规范的是税务系统内部、防伪税控企业、防伪税控技术服务单位在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发行和专用设备管理方面的行为。较之企业版,内容详实,适用于税务系统内部对开票子系统的管理。
企业版是在税务版的基础上进行简化,适用于向纳税人宣传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管理的相关规定。
二、各市县局要认真组织有关业务人员学习《海南省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专用设备管理办法》(暂行)(税务版),掌握各项管理规定。对违反规定操作,影响防伪税控系统运行的,将追究主管领导及直接经办人的责任。
三、各市县局要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广泛宣传《海南省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专用设备管理办法》(暂行)(企业版),确保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正常使用。
四、《海南省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专用设备管理办法》(暂行)从2003年9月1日起实施。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税政管理处。
附件:一、海南省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专用设备管理办法(暂行)(税务版)
二、海南省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专用设备管理办法(暂行)(企业版)
二00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附件一:
海南省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专用设备管理办法(暂行)(税务版)
一、开票子系统的初始发行及安装管理
(一)符合防伪税控企业资格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使用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书面申请。
符合防伪税控企业资格的纳税人是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2.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主管国税机关税政部门审核纳税人的申请资料,对符合条件的,下达《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下称《通知书》,见附件1),发放《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下称《认定登记表》,见附件2)空白表由纳税人填写。
(三)纳税人在《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凭《通知书》到指定的防伪税控技术服务单位(下称技术服务单位)参加培训,并向技术服务单位缴纳培训费、技术服务费等相关费用。
(四)纳税人填报《认定登记表》,当地主管国税机关认真审核其有关资料及其登记事项,并签署审核意见。
(五)纳税人按规定参加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纳税人开票人员操作开票子系统必须取得培训合格证。
纳税人的开票人员已有培训合格证的,可不再参加培训,但必须到技术服务单位换发培训合格证,确保培训合格证书上注明的企业名称和操作人员名称与实际相一致。
(六)纳税人按要求配备防伪税控通用设备(计算机及打印机等),防伪税控通用设备必须经技术服务单位检测合格。
(七)纳税人培训合格后,凭以下资料向技术服务单位领购防伪税控专用设备。
1.国税机关批准的《认定登记表》;
2.防伪税控企业法人代表出具委托经办人办理防伪税控事宜的委托书;
3.防伪税控企业经办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4.防伪税控专用设备购买凭证。
5.防伪税控通用设备检测合格证明。
(八)技术服务单位经审核上述资料齐全后,向纳税人发放防伪税控专用设备及《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安装单》(下称安装单,见附件3),并每日将前一日发放专用设备的情况传真至相关市县国税机关税政部门(防伪税控管理岗)。
(九)纳税人持防伪税控专用设备、《认定登记表》、安装单到当地国税机关发行岗进行发行。纳税人防伪税控专用设备发行后3天之内必须通知技术服务单位进行安装,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在发行后3天之内安装的,必须书面向当地国税机关和技术服务单位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