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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经纪人条例(2005修订)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05]41号)


  《重庆市经纪人条例(修订)》已于2005年11月25日经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11月25日    

重庆市经纪人条例(修订)
(2001年7月20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5年11月25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保护经纪人及其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纪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经纪人,是指在经济生活中,为促成他人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代理等中介服务,并收取佣金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经纪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经纪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经纪人依法进行的经纪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对经纪人和经纪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办理经纪人的注册登记;

  (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对经纪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保护合法经营,查处违法行为;

  (三)指导经纪人协会的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其他相关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对经纪人和经纪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重庆市经纪人协会是经纪人和经纪执业人员的自律组织,制定和监督实施经纪执业准则与职业道德规范,推广普及经纪知识,维护经纪人和经纪执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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