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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印发《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货运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的通告》的通知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印发《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货运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的通告》的通知
(琼国税发〔2003〕366号)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现将《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货运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的通告》印发给你们,请自行印制,并发放至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货运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整顿货物运输业的税收秩序,加强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税收管理,规范货运发票增值税抵扣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涉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主要事项通告如下:
  一、一般纳税人货运发票抵扣管理的政策规定
  (一)一般纳税人自2003年11月1日起取得的需申报抵扣的运输发票(不管开票时间),一律于申报抵扣时填报《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纸制文件及电子信息,不报送或填报内容不齐全的,不予抵扣。
  如:一户一般纳税人11月3日取得开票日期分别为10月20日和11月1日的两张货运发票,则该纳税人在12月征期申报抵扣这两张发票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属期为11月)时,应向当地主管国税局填报《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纸制文件及电子信息。
  (二)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3年10月31日后开具的运输发票,应自开票之日起90天内申报抵扣,超过90天的不予抵扣。
  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3年10月31日前开具的运输发票,必须在2004年1月31日前申报抵扣完毕,逾期不得抵扣。
  二、《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纸制文件及电子信息填报要求
  (一)从2003年1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使用《货物运输发票信息采集软件(一般纳税人版)》或《货物运输发票信息采集软件(国税中介版)》录入生成《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的电子信息,并通过系统打印出相应的纸制文件。
  《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纸质件)申报前必须认真核对,核对无误后加盖公章。
  (二)一般纳税人货运发票抵扣数据采集方式的选用。一般纳税人根据自身计算机应用状况,按下列方式选择。
  1.计算机应用水平高,能自行下载安装录入的。可自行下载安装《货物运输发票信息采集软件(一般纳税人版)》,并自行录入、打印、填报。
  《货物运输发票信息采集软件(一般纳税人版)》下载路径为:互联网中的国家税务总局网站(http://chinatax.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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