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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印发《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5月15日 实施日期:2006年5月15日)废止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印发《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琼国税发〔2003〕419号)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局制定了《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征管处)报告。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第三条 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工作。
  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评定标准

  第四条 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标准为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接受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的情况。具体指标为:
  (一)税务登记情况
  1.开业登记;
  2.扣缴税款登记;
  3.税务变更登记;
  4.登记证件使用;
  5.年检和换证;
  6.银行帐号报告;
  7.纳税认定情况。
  (二)纳税申报情况
  1.按期纳税申报;
  2.按期纳税申报准确率;
  3.代扣代缴按期申报;
  4.代扣代缴按期申报准确率;
  5.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
  (三)帐簿、凭证管理情况
  1.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
  2.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凭证,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3.发票的领购、保管、开具、取得;
  4.税控装置的安装、保管、使用;
  5.防伪税控系统的安装、保管、使用。
  (四)税款缴纳情况
  1.应纳税款按期入库;
  2.欠缴税款情况;
  3.代扣代缴税款按期入库;
  4.按计划完成历年欠税清缴。
  (五)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
  1.涉税违法犯罪记录;
  2.税务行政处罚记录;
  3.其他税收违法行为记录。
  前款指标累计分值为100分,具体分值为:税务登记情况15分;纳税申报情况25分;账簿凭证管理情况15分;税款缴纳情况25分;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20分。
  第五条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按照第四条评定标准设定的指标分值考评计分,设置A、B、C、D四个等级。
  第六条 考评分在95分以上的为A级。纳税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评定为A级:
  (一)具有涉嫌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至评定日仍未结案或已结案但未按照税务机关处理决定改正的;
  (二)两年内有新发生欠缴税款情形的;
  (三)不能依法报送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的;
  (四)两年内有税务行政处罚记录的;
  (五)不能完整、准确核算应纳税款或者不能完整、准确代扣代缴税款的;
  (六)评定期内连续3个月纳税申报为零申报的。
  第七条 考评分在60分以上95分以下的为B级。纳税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B级。
  (一)两年内新发生欠缴税款5万元以上的;
  (二)两年内新发生欠缴税款达到应纳税款百分之二十的。
  第八条 考评分在20分以上60分以下的,为C级。考评分超过60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一律定为C级:
  (一)依法应当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
  (二)评定期内同时具备按期纳税申报率在90%以下,纳税申报准确率在70%以下,应纳税款按期入库率在80%以下,代扣代缴申报准确率在80%以下,代扣代缴税款入库率90%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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