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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道路班车客运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五条 计费里程
  省际的公路营运线路里程以交通部核定颁发的《中国交通营运里程图》为依据确定;省内的公路营运线路里程以省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浙江省公路营运里程图表集》为依据确定。因道路新建、改建及临时绕道等原因,实际营运线路里程发生较大变化需要变更的,由班车旅客运价管理的权限部门确定。旅客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1千米进整为1千米。
  第六条 班车运价
  班车运价按“补偿运输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其中,运输成本是指道路班车客运业务经营者从事班车客运业务过程中发生的车辆折旧费、车辆维修费、燃油费、人员工资、管理费用、车辆保险费、旅客保险费以及国家规定的相关税费等费用支出。班车运价以元/人·千米为计量单位核算。
  跨省、市、县(市)道路班车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县(市)境内道路班车运价实行政府定价。
  跨省、市道路班车的基准运价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主管部门制定。市内跨县(市)道路班车的基准运价授权市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工作由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主管部门承担。跨省、市、县(市)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者可根据运输成本变化和市场供需等情况,对运价实行浮动,上浮幅度不得超过基准运价的20%,下浮后运价不得低于运输成本。县(市)境内道路班车运价授权县(市)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工作由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主管部门承担。
  第七条 班车客票价
  班车客票价是指乘座道路客运班车的旅客购买的合法乘车凭证(客票)的票面金额。
  跨省、市、县(市)道路班车基准客票价授权道路客运班车始发地所属市人民政府确定,具体工作由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主管部门承担。其中,跨省的班车基准客票价,可采用分段相加的方法确定,也可按起讫省规定执行。
  县(市)境内道路班车客票价授权县(市)人民政府定价,具体工作由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主管部门承担。
  第八条 班车客票价由班车运价、计费里程、车辆通行费、公路客运附加费、旅客站务费等构成。具体计算公式为:
  (一)跨省、市、县(市)道路班车的基准客票价=班车基准运价×计费里程+每客票车辆通行费+公路客运附加费+旅客站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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