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交通厅关于修订<浙江省道路班车客运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4月20日 实施日期:2009年5月1日)废止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道路班车客运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价服﹝2005﹞213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交通局(委):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道路班车客运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物价局、省交通厅报告。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交通厅
2005年8月24日
浙江省道路班车客运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班车客运价格管理,规范道路班车客运价格行为,保障道路班车乘客和客运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班车客运业务的经营者、乘坐道路客运班车的旅客以及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道路班车客运价格的监管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制定和调整道路班车客运价格应适应道路客运市场发展需要,按照道路班车客运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反映客运班车各车型之间及不同运输方式之间的比价关系,促进道路班车客运市场健康发展和价格形成机制不断完善。
第四条 营运客车的类型及等级
按乘坐方式分为座席、卧铺客车。
按车身长度分为大型、中型和小型客车。
按配备设施划分的等级为:
一、座席客车的大型客车分为高三级、高二级、高一级、中二级、中一级和普通级;中小型客车分为高二级、高一级、中二级、中一级和普通级。
二、卧铺客车分为高三级、高二级、高一级、中级和普通级。
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标准具体按交通部《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2002)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