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及标准
1、仍按原水利电力部、国家物价局(83)水电财字215号《关于颁发<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的通知》和原华东电业管理局(84)华东电供字第204号通知附件《关于〈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的实施说明》执行。
2、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商业用电、部队、狱政、敬老院用电参照非工业用电考核标准执行。
3、销售电价内包含的国家规定的农网还贷基金(电价)0.02元/千瓦时、三峡建设基金0.015元/千瓦时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0.005元/千瓦时,不列入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计算。
九、其他事项
1、在用户受电点内难以按电价类别分别装设用电计量装置时,可装设总的用电计量装置,按其不同电价类别的用电设备容量的比例或实际可能的用电量,确定不同电价类别用电量的比例或定量进行分算,分别计价。具体由当地物价部门会同电力部门核定。
2、省物价局《关于旅游宾馆饭店用水、电、气、热(汽)价格的通知》(浙价电〔2003〕45号)和《关于旅游宾馆饭店用水、电、气、热(汽)价格具体执行范围的通知》(浙价电〔2003〕49号)中有关电价的规定继续执行。
3、省物价局、省电力工业局《关于农产品加工型农业龙头企业等用电价格的通知》(浙价商〔2002〕377号)第二条中,对经省认定的农业科技园区从畜禽、水产养殖和设施农业的用电,按普通工业、非工业用电价格每千瓦时降低0.128元执行;其他仍继续执行。
4、村及村以下农村综合变压器供电的用户分别按居民生活用电、农业排灌、脱粒用电、普通工业、非工业用电价格执行。
5、受电变压器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自来水厂和污水处理厂用电执行两部制大工业用电价格,是否执行峰谷电价由用户自行选择。
附件3
部分高耗能行业试行差别电价政策界限
根据《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第一、二、三批)》、《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第一批)》、《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五部门关于从严控制铁合金生产能力切实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2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制止电解铝行业重复建设势头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2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制止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盲目投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03号)有关规定,为运用价格杠杆,制止部分高耗能产业低水平重复建设和盲目发展,促进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升级,特制订本目录,用以区分淘汰类、限制类、允许和鼓励类等3类企业(项目),试行差别电价。
一、钢铁行业
(一)淘汰类
1.20吨及以下电炉(不含机械制造用),其中10吨以上、20吨以下电炉不含特殊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