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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建立高速公路营运成本定期监审制度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建立高速公路营运成本定期监审制度的通知
(浙价调〔2005〕250号)


宁波市物价局、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甬台温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浙江金丽温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为准确掌握我省高速公路营运成本的变动情况,合理制定高速公路收费标准,提高高速公路收费管理的科学性,根据《价格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国家计委第25号令)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决定从2005年起建立我省高速公路营运成本定期监审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审范围和分工:

  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甬台温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和浙江金丽温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为我省高速公路营运成本定期监审固定样本点,今后根据价格管理的需要及高速公路发展情况确定成本监审范围。浙江甬台温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的成本监审工作由宁波市物价局负责实施。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金丽温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的成本监审由省价格与成本调查队负责实施。

  二、监审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包括投资情况,人员情况,资产、负债情况等。掌握和分析企业盈利水平的高低、人员结构的合理性、高速公路通车量次等情况;

  (二)企业收入、费用情况,包括主营业务收入、辅营业务收入,人员费用支出、主营业务费用、管理费用等情况。要求成本计算准确、内容真实、费用分摊合理。

  (三)高速公路营运成本。核算高速公路年营运总成本和车公里营运成本。

  具体监审的内容、表式详见附件。

  三、监审的工作步骤

  高速公路营运成本定期监审采取按年度调查审核的方式进行,即每年的4~5月份对上一年度高速公路企业的营运成本进行一次调查审核。具体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调查填报:每年4月20日前为调查、填报阶段,各高速公路企业认真按照调查表的要求进行填写,并对成本费用情况进行简要分析。上报的调查表和文字分析材料需盖单位公章,调查表应同时做成EXCEL电子表格,用电子邮件的形式上报。

  (二)审核核算:每年5月20日前为审核核算阶段,根据高速公路企业填报情况,成本监审小组到高速公路企业认真查阅有关统计报表、财务报表、明细帐、原始凭证等资料,实地了解核实情况,纠正数据错报漏报等问题,确保数据真实、合法,成本费用分摊合理并据此核算价格成本。宁波市物价局应将审核核算后的成本报表于5月20日前上报省局。

  (三)汇总分析:每年5月下旬为汇总分析阶段。我局根据调查审核后的成本数据进行汇总和分析,写出监审结论报告。

  (四)为科学合理对比分析成本资料,保证成本资料连续性,决定今年10~11月对2003~2004年度高速公路企业营运成本进行一次调查审核,具体监审工作安排如下:今年10月底前为企业调查填报阶段;11月上旬为审核核算阶段;11月中下旬为汇总分析、写出监审报告阶段。

  四、监审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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