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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村务公开条例

山东省村务公开条例
(2006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村务公开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对村务进行民主监督的权利,完善村民自治制度,促进民主管理,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村务公开工作。

  第三条 村务公开应当坚持全面、真实、及时、规范的原则,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依照法定内容、步骤、时间、形式实施村务公开。
  村设立村务公开监督小组,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务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务公开工作中财务公开的指导监督工作。
  财政、司法、监察、人口与计划生育、国土资源、林业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村务公开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和指导,承担下列工作:
  (一)帮助完善村务公开规章制度;
  (二)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民主理财小组成员进行业务培训;
  (三)接受村民对村务公开有关事项的申诉,调查和协调处理村民委员会和村民有关村务公开的争议;
  (四)对村民委员会履行村务公开职责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第二章 村务公开的内容

  第七条 下列经济发展事项应当公开:
  (一)集体经济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及其实施;
  (二)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招投标结果、费用收取、合同履行和经营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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