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意见
(鲁政办发〔2006〕23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战略部署,深入推进和完善农村税费改革及一系列配套改革,切实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推进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实现城乡经济社会的协调、健康发展,现就规范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范村级“一事一议”发展农村公益事业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重要性
按照中央关于农村税费改革的总体部署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发〔2002〕10号)规定,2005年取消了统一规定的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以下简称“两工”),2006年又全部取消了农业税,农村税费改革取得了重要的阶段性成果。随着农村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化,农业和农村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村级运行机制、经费来源等发生了很大变化。村级兴办农田水利、道路、沼气等一些与村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公益事业,除政府补助和市场运作外,还需村民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筹集部分资金和劳务来解决。这是村级兴办公益事业的制度改革与创新,符合当前农村的实际情况,有利于规范农村办事程序,提高农村工作透明度,有利于增强村民的参政和民主意识,有利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使村党组织领导下的村民自治更加充满生机和活力。
在农村税费改革试点过程中,许多地方立足当地实际,积极探索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发展公益事业的方法和途径,既为农民办了实事、好事,又激发了广大农民群众参与农村事务的热情,收到很好的效果。但个别地方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乡村干部思想观念不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依法行政的要求,不能按民主决策程序办事,不按规定备案;个别地方工作简单化,将“一事一议”变成固定的收费和筹劳项目;有的地方执行政策不严肃,筹资筹劳超出规定的限额,加重了农民负担;个别地方超范围使用“一事一议”资金和劳务。对这些问题,各地、各有关部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现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协调发展,巩固基层政权、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规范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充分认识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紧迫性和艰巨性。要根据农村的实际和特点,认真研究规范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办法和措施,逐步建立起政府扶持引导,农民自愿投资投劳,市场化运作发展农村公益事业的新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