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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山区及东西两翼与珠江三角洲联手推进产业转移中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

  (二)按照分区控制的原则积极引导产业转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珠江三角洲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004-2020年)》的要求,尽快完成本辖区环境保护规划的编制,确定区域内的严格控制区、有限开发区和集约利用区。将生态功能分区作为产业转移园区建设的重要依据,将产业转移园区选址于环境承载力适宜、资源较为丰富、发展潜力较大的集约利用区或有限开发区,严禁在严格控制区内进行任何与环保和生态建设无关的开发活动。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在承接产业转移中严格把关,严格控制物耗、能耗、水耗大等浪费资源、污染重的项目,严禁引进不符合产业和技术政策的行业和项目;对化学制浆、电镀、纺织印染、制革、化工、建材、冶炼、发酵和危险废物处置等重污染行业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定点,不得在定点基地外建设重污染项目。
  (三)高起点规划和建设产业转移园区。各地、各有关部门在产业转移园区规划阶段要按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加强风险评价,充分论证当地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并根据环境承载能力,按照“预防为主、保护优先、优化结构、合理布局、防治结合”的原则,做好园区总体发展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选择园区产业发展方向,设定项目入园门槛,严禁不符合入园条件的项目入园建设。产业转移工业区的环保基础设施建设要与园区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投入运营。要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循环用水”的原则优化设置给排水管网,实行园区集中供能(热)和污染集中治理、集中控制,降低治理成本,提高污染防治和环境监督管理的效能。
  (四)做好产业转移园区环境保护服务工作。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当地产业转移园区的选址和规划提前介入,积极主动做好服务,掌握区域环境功能区划、环境现状、环境保护敏感目标等情况,为环境影响评价及环保审批提供科学依据,提高环保行政许可效率和效能。对产业转移园区拟选址于经国务院批准确认的各类开发区内、且该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已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或建设项目拟选址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审批的产业转移园区的,其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可充分利用原有环评资料和结论,对符合原区域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要求的,可以降低环评管理类别,在环保审批中可简化技术评估环节。要加快产业转移园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速度,省环保局在收到按规定程序报送的资料完备、符合审批要求的产业转移工业园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地方环保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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