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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全省地方林业“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23日)废止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全省地方林业“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
(黑政发〔2006〕11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林业局关于各地区“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41号)精神,现将全省地方林业“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下达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落实保护森林资源管理责任制。各级政府要站在构建和谐社会和加快建设林业强省的战略高度,认真贯彻落实国发〔2005〕41号文件精神,切实履行保护和管理森林资源的职责,把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放在突出位置,全力抓好。各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林业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林业建设的主要负责人。要把森林资源是否持续增长、采伐限额是否严格执行、林业法律法规政策是否真正落实、生态状况是否稳步改善等作为“十一五”期间考核各级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严格考核,落实责任。
  二、认真执行限额采伐制度。全省地方林业“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及按采伐类型、消耗结构、林分起源限定的各分项额度已经国务院批准,是每年采伐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各地、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除抚育采伐可以占用主伐限额、人工林采伐可以占用天然林限额,工业原料林采伐可以占用一般用材林限额外,其他各分项限额指标不得截留、突破、挪用和调串。公益林只能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自然保护区林木严禁采伐。
  三、严格遵守林木采伐管理的有关规定。采伐林木必须依法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严禁无证采伐林木。要严格按照森林采伐限额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对不按规定超限额或超木材生产计划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一经发现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木材生产单位要严格按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合理组织生产,坚决杜绝超证采伐和越界采伐。
  四、加大对林木采伐管理监督检查力度。各级政府每年要组织林业等有关部门对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建立检查通报制度,严肃处理违法违纪问题,确保森林采伐限额的严格执行。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执行木材凭证运输制度,凡没有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签发的运输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要加强对木材经营加工厂点和木材流通领域的检查监督,取缔非法木材经营加工厂点,堵塞盗伐、滥伐木材销赃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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