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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森林公安及林业检法编制和经费问题文件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森林公安及林业检法编制和经费问题文件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6]6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森林公安及林业检法编制和经费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4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归口属地”的原则和公安机关正规化建设的要求,将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所辖森林公安机构按有关审批条件划归县分局以上森林公安机关,实行统一管理。具体编制数额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森林公安编制纳入政法专项编制后,所需人员的过渡、录用政策由省人事厅、省林业厅另行规定。
  三、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森林公安及林业检法编制和经费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42号)的要求,将森林公安编制内的各类经费按同级地方公安机关的执行标准,从2006年起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十一五”期间由省财政每年安排森林公安四项经费500万元,主要是补助部分困难地方经费。
  四、各地要按照中发[2003]13号文件精神和《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县级公安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通知》(云财行[2004]391号)要求,落实县级森林公安机关经费保障。从天然林保护工程专项经费中供给的森林公安机构,在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期间,仍然以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政策中政策性、社会性支出核定的公检法司经费标准,由省财政统一划拨到森林公安机构所在地财政局,实行预算单列管理;天然林保护工程政策到期后,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五、鉴于森林公安基层建设滞后、基础薄弱等实际问题,在装备和基础设施建设经费按照政法机关标准安排年度预算时,要本着突出重点、循序渐进的原则逐年加大投入,抓紧改善装备和基础设施条件。
  六、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做好森林公安纳入政法编制和经费预算保障的各项相关工作。各级林业部门和森林公安机关要严格要求、从严治警,强化队伍管理教育,切实规范执法行为,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为促进我省林业和生态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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