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备案文件有效期为1年,自备案之日起计算。
项目在备案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业主应在有效期满30日前向原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申请延期,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
项目在备案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原项目备案部门申请延期或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原项目备案文件自动失效。
十一、已备案的项目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到原项目备案部门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一)投资主体发生变化;
(二)建设地点发生变化;
(三)主要建设内容及建设规模发生变化。
十二、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无故拒绝、拖延办理备案手续。对无故拒绝和拖延办理备案手续的责任人,要追究其行政责任。
十三、市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综合协调,并对各区、县(市)备案项目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情况,加强对投资运行的监测分析,并及时将项目备案情况通报同级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环保等部门。同时,各有关部门也要将备案项目业务办理情况及时抄告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
十四、自然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投资建设的项目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投资建设《政府核准的投资目录》以外、不属于政府性资金建设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此前发布的有关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杭州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
2.杭州市企业投资项目变更备案通知书
3.杭州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4.杭州市企业投资项目变更备案申请表
5.杭州市企业投资项目不予备案通知书
附件1:
杭州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
发改备(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