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项目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区、县(市)及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杭州之江度假区管委会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在当地政府或管委会设立的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备案。未设立行政服务中心的,由市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备案。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统一采用市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开发的备案系统,其数据库实行联网。
六、凡办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由项目业主或其委托代理人按备案规定到指定的备案办理场所,向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备案申请,填写《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等文件(证件)及其复印件和企业董事会决议;
(二)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需提供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三)西湖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按《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四)利用撤村建居10%留用地指标、10%开发性用地指标项目及重点工程拆复建项目,需提供市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土地指标卡或意见;
(五)加油站建设项目需提供省、市有关部门前置审批意见;
(六)市属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有行政主管部门的,附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
(七)其他按有关规定需提供的资料。
七、项目业主应对提交的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诺项目符合以下条件:
(一)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宏观调控政策;
(二)法定程序批准的发展建设规划和产业政策;
(三)行业准入标准;
(四)不属于政府核准的项目。
八、对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结,并向项目申请人出具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文件,同时给予项目代码。
对违反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和不具备备案条件的项目,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备案手续并当场说明理由。对备案资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项目申请人需补充的资料清单。对项目业主采取欺骗、虚报等方式进行备案的,撤销其项目备案文件。
九、对予以备案的项目,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房管、环保、海关等相关部门依法独立进行审查和办理相关手续。对不予备案及依法应备案而未备案的项目,不得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