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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6年杭州市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1日)宣布失效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2006年杭州市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
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杭政办函〔2006〕10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2005年,我市各级政府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4〕50号)精神,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质监局关于加强食品生产质量安全监管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5〕84号)要求,在全市范围开展了食品生产加工业普查和整治工作,基本摸清了我市食品生产加工业的底数,初步建立了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安全监管制度,从总体上保证了食品生产加工质量安全。但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仍处在“多、小、散、差”的阶段,食品企业特别是小企业的产品质量尚不能完全令人放心,食品质量安全事故隐患仍然存在。为切实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管,进一步提高我市食品质量安全整体水平,保证人民群众能吃上安全、放心的食品,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2006年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意见。
  一、突出监管工作重点。2006年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监管的重点是量大面广的中小企业和存在产品质量安全隐患的企业。重点解决企业生产工艺落后、滥用食品添加剂、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以及无标生产和标准水平低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重点区域是城乡结合部和形成区域性食品加工的地区。
  二、落实监管工作责任。各级政府对当地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各级政府主要领导要真正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切实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的领导。要层层落实责任制,各区、县(市)政府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与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与重点企业要层层签订责任书,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同时,把食品生产加工业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列入年度目标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给予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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