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确保汇总资料的全面性和准确性,不得瞒报、漏报。如有瞒报、漏报,一经查实,取消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建设项目的审批手续办理。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上报的二三产企业进行现场踏勘,并召开联席会议。联席会议按市国土资源局提供的该村撤村建居土地利用现状测绘资料等对上报项目进行审查、研究并合理筛选,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可折抵10%留用地指标办理“两证”的具体项目。
三、原村集体经济组织凭联席会议纪要,委托房管部门进行房产测绘;确认立项,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领国有出让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补办项目中凡原未申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还应按测绘面积向市城管执法局缴纳罚金。罚金参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乡镇三产企业补办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工作的若干意见》(杭政〔2002〕5号)规定,根据房屋不同结构并结合成新,按每平方米200元、400元和600元基数的10%予以处罚。
折抵项目办理“两证”时涉及的各项规费、手续费、评估费实行减半收取,测绘费、质检费等其他收费项目均给予优惠收取。
四、折抵10%留用地指标办理“两证”的具体项目,凡原未曾办理质量竣工验收的,应由原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出具房屋建造年份、用途、用地状况及负有法律责任的具结。
折抵10%留用地指标办理“两证”的具体项目,凡不符合消防、环保等规范要求或存在隐患的建筑物,由消防、环保等部门发放《整改通知书》并要求限期整改。《整改通知书》的发放不影响“两证”的继续办理。
五、由市撤村建居和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市发改委、建委、规划局、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局、房管局、消防支队、环保局等部门以及相关区政府参加,开展原村集体经济组织二三产企业情况调查工作,分类汇总,摸清家底。在联席会议对原村属二三产企业项目折抵10%留用地指标办理“两证”会审前,暂停该村现有10%留用地指标项目《建设用地批准书》及其之后各项手续的审批。经联席会议会审且明确可折抵项目相对应的留用地指标数后,或该村确无可折抵项目的,可继续办理10%留用地项目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及其之后各项手续的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