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原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确有困难,不能自主开发建设或通过招商引资合作开发建设10%留用地项目的,经村民(代表)会议多数以上成员同意(原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如已改制为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按股份经济合作章程规定的程序处理),并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政府出具同意合作建设的书面意见后,可将留用地项目所占用地予以出让。
准予出让的用地应具备基础设施配套等基本出让条件,由原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委托市土地储备中心进行相关土地整理的前期手续申办(征地拆迁成本等由原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承担),拆迁后予以公开出让,并将土地出让金的35%上缴市财政,用于该区的大市政配套。其余土地出让金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支配,并应优先用于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加强对土地出让金使用的指导和监督,各区审计部门应加强审计检查。
五、进一步发挥区政府在10%留用地指标使用中的协调作用。各区政府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统筹安排,指导、协调、调剂原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好10%留用地指标,并积极打破村、乡镇界限,相对集中使用留用地,以达到留用地最大利用的聚集效益。
六、10%留用地指标自该村由市委、市政府发文撤村建居之日起计算(第一批撤村建居村按照市土地储备中心征购农用地面积计算),不予追溯。
本意见下发之前,各撤村建居村已就村属二三产企业项目折抵10%留用地指标办理“两证”的,其按原政策规定补缴的土地出让金不予退还,但可抵扣该村今后10%留用地项目建设时的应缴土地出让金。
七、本补充意见关于留用地未涉及事项,仍按现有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折抵项目办证实施细则
二○○六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
折抵项目办证实施细则
一、原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对现有所属集体土地上的所有二三产企业情况进行调查,按是否“具备合法用地手续”进行分类汇总。汇总情况及各企业原建设时办理的相关审批手续等有关资料,以及其中拟折抵10%留用地指标办理“两证”的企业清单和书面申请,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报市撤村建居和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进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