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工:由监察部门牵头,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经济、环保、安全监管、工商等部门配合。
时间:2006年5月-2006年6月。
任务九:严格探矿权、采矿权依法审批管理。严格依法审查、审批探矿权、采矿权,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矿产资源规划、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要求设置采矿权。依据矿产资源储量及矿山企业设计生产能力,严格依法核定采矿权许可证有效期限。进一步完善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和协议出让办法,完善探矿权、采矿权各项管理制度。严格依据规划和年度计划指标,实行采矿权总量控制,促进矿山企业的规模化和集约化。
分工:由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发展改革、环保、安全监管、公安、林水、工商等部门配合。
时间:2006年5月-2006年10月。
任务十:完善探矿权、采矿权有偿使用制度。做好国有及国有控股矿山企业采矿权有偿使用工作,2006年年底前全面实行采矿权有偿使用。规范工程建设中的矿产资源开采行为。
分工:由国土资源部门牵头,财政、交通等部门配合。
时间:2006年3月-2006年8月。
任务十一: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保护和利用必须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规划。基本完成“十一五”市、县两级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和建德市集中开采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方案的编制,使全市矿山布局更加合理,矿业结构更加优化。
分工:由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发展改革、经济、林水、环保、安全监管、交通等部门配合。
时间:2006年3月-2006年12月。
任务十二:建立健全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新机制。进一步落实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责任,规范我市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程序。完善废弃矿山治理“以奖代拨”政策,实施新治理备用金征收标准,积极探索废弃矿山治理新路子,研究完善“谁投资、谁受益”的废弃矿山治理政策,开展“绿色矿山”建设,逐步形成全市矿产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的良性互动机制。
分工: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发展改革、财政、安全监管等部门配合。
时间:2006年5月-2006年10月。
任务十三:严格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准入管理。推进探矿权、采矿权准入制度建设,凡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资源不能综合评价和合理利用、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不提交环境影响评价及审批报告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等文件的,一律不予批准。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编制开发利用方案或设计,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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