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6年5月-2006年6月。
任务五:查处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的违法行为。对辖区范围内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的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清查,对非法转让或变相买卖探矿权、采矿权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它证照;对受让方通过非法途径取得探矿权、采矿权的,按无证勘查、开采予以处罚。
分工:由国土资源部门牵头,监察、公安、安全监管、电力、工商等部门配合。
时间:2006年3月-2006年5月。
任务六:全面检查探矿权、采矿权人履行法定责任的情况。对探矿权人不按期进行施工或未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相关证照。对采矿权人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进行开采、浪费破坏矿产资源的,责令其停止生产、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予以关闭。对探矿权人、采矿权人不足额缴纳相关规费的,依法进行处罚;拒不改正的,吊销其探矿、采矿许可证。对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及建设单位未履行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义务的,不得批准其勘查、开采许可证,不得批准建设用地。
分工:由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公安、安全监管、财政、工商等部门配合。
时间:2006年3月-2006年5月。
任务七:坚决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对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或已做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但未落实环境保护措施,以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环保、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已经投入生产的要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并限期整改,有关部门暂扣其所有证照;对拒不停产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要依法责令其注销相关证照或依法吊销其相关证照。对未依法办理用地手续、无尾矿库或未经有资质设计单位设计建造的尾矿库及污染环境、破坏耕地、破坏河道、造成地质灾害的选(洗)矿厂,责令其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依法予以取缔。
分工:由环保、安全监管部门牵头,国土资源、林水、公安、工商等部门配合。
时间:2006年3月-2006年5月。
任务八: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管理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依法严肃查处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审批、滥用职权、失职渎职行为。对国家工作人员以入股参股等方式参与办矿的,一经查实,一律先就地免职,再视情节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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