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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意见

  (六)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要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依法严肃查处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审批、滥用职权、失职渎职行为。对国家工作人员以入股参股等方式参与办矿的,一经查实,一律先就地免职,再视情节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三、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优化矿业布局。2006年启动新一轮市、县两级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工作。依据规划继续减少限采区的矿山企业数量,明显降低限采区内的开采强度。推广集中开采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方案的编制和实施,促进开采区矿山的规模化和集约化,全面提高矿产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使全市矿山布局进一步合理,矿业结构更加优化。
  (二)进一步规范采矿权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审批采矿权,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矿产资源规划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采矿权。凡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资源不能综合评价和合理利用、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不提交环境影响评价及审批报告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等文件的,一律不予批准。需要开山挖石的工程建设项目按要求设立采矿权,依法纳入矿产资源管理。进一步完善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和协议出让办法,完善采矿权各项管理制度。要严格依据规划和年度计划指标,实行采矿权总量控制,促进矿山企业的规模化和集约化。
  (三)进一步完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新机制。各地要切实抓好《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方案)》的实施工作。严格按杭土资〔2005〕7号文件标准收取治理备用金,进一步落实采矿权人的治理责任。要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研究制定鼓励废弃矿山整治政策,积极探索废弃矿山治理新路子。开展“绿色矿山”建设,逐步形成全市矿产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的良性互动机制。
  (四)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监管责任体系。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经贸、林业、环保、工商、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完善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矿产资源开发的各项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各个环节的监管并承担相应责任。要加大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的检查力度,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正常秩序。要积极探索储量动态监管的有效办法,完善年度报告制度,切实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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