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意见

  (二)严肃查处无证选矿等违法行为。要组织国土资源、工商、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的单独选矿活动进行全面检查。对无选矿许可证或持过期失效的选矿许可证从事选矿活动的,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对不及时办理选矿许可证变更登记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其选矿许可证。对无合法矿石来源、无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采矿或选矿许可证的轧(碎、磨)石厂(点),视为无证选矿,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三)全面查处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要组织国土资源等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对超越批准矿区范围开采的,责令其退回本矿区范围,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密封越界的井巷工程(或者宕面),并依法进行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对非法占用耕地建砖瓦窑的,有关部门要依法予以关闭、拆除;对有合法用地手续但未按规定范围和深度取土的,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或以各种理由逃避、拖延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坚决予以关闭。
  (四)全面检查探矿权、采矿权人履行法定责任的情况。对取得勘查许可证后不按期进行施工或未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国土资源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对吊销许可证的,及时责令其依法注销工商登记;拒不办理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采矿权人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进行开采、开采回采率达不到设计要求、浪费破坏矿产资源、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责令其停止生产、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予以关闭。对非法转让或变相买卖探矿权、采矿权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并对受让方按无证勘查、开采依法予以处罚。对采矿权人不缴纳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或缴纳备用金后没有依法履行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义务,或要求分期治理但未予以及时治理的,责令其限期足额缴纳备用金,限期履行治理义务;拒不改正的,收回其采矿许可证。对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及建设单位未履行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义务的,国土资源部门不得批准其勘查开采许可证,不得批准建设用地。
  (五)坚决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切实加强对矿山企业在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方面的监督检查。对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或已做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但未落实环境保护措施,以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环保、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已经投入生产的要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并限期整改,有关部门暂扣其所有证照;对拒不停产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要依法责令其注销相关证照或依法吊销其相关证照。对未依法办理用地手续、无尾矿库或未经有资质设计单位设计建造的尾矿库及污染环境、破坏耕地、破坏河道、造成地质灾害的选(洗)矿厂,要责令其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依法予以取缔。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