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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
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意见
(杭政函〔2006〕3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5〕62号)精神,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矿产资源,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指导思想与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全市矿产资源规划及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规划为依据,按照国发〔2005〕28号和浙政发〔2005〕62号文件要求,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整治,着重规范,立足治本,注重实效,不断完善适合我市矿产资源特点和经济发展状况的矿政管理模式,推动我市矿业经济健康发展,确保全市基础设施建设顺利开展,为构建和谐社会、打造“平安杭州”发挥积极作用。
  (二)总体目标。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的各项任务,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得到全面遏制,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采矿权有偿使用更加规范,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充分发挥;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的机制更加健全,并取得明显成效;矿山布局进一步合理,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提高到新的水平;各项制度健全,监管到位,基本建立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二、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
  (一)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和开采等违法行为。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勘查、开采的项目以及关停矿山进行排查。对未按规定实施勘查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勘查许可证。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持过期失效采矿许可证采矿或在被责令停产整改期间擅自采矿的,依法予以严厉打击、从重处罚。拒不停止开采、情节严重、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或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对无采矿许可证或已吊销、注销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吊销或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公安机关要停止审批其购买爆破器材,电力部门要停止供电,其他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或注销其相关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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