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促进小企业发展协调办公室等三部门关于本市小企业欠薪保障金收缴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府发[2000]38号 2000年8月8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政府同意市促进小企业发展协调办公室、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制订的《关于市小企业欠薪保障金收缴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关于本市小企业欠薪保障金收缴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小企业欠薪基金试行办法》(沪府发[1999]43号)的发布,对促进本市小企业发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积极作用。为进一步做好此项工作,现结合试行中的具体情况,提出本市小企业欠薪保障金收缴的实施意见如下 :
一、欠薪保障金的收缴部门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市欠薪基金委员会委托,收缴小企业欠薪保障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配合。
二、欠薪保障金的缴纳对象
缴纳欠保障金的小企业,是指用工在300人以下(含本数)的小企业。从2000年1月1日起,列入缴费范围的小企业均应按照《上海市小企业欠薪基金试行办法》的规定,缴纳欠薪保障金。
小企业的具体划分,由市促进小企业发展协调办公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界定。
三、欠薪保障金的缴纳标准
每户企业每年缴纳一名职工的欠薪保障金,缴费基数按本市上一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新设立的小企业,在设立当年的缴费比例为30%;已设立的小企业,用工人数在100人以下(含本数)的,缴费比例为60%;用工人数在101人至200人的,缴费比例为80%;用工人数在200人以上的,缴费比例为100%。
欠薪保障金按年缴纳,按自然年度计算。欠薪保障金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
收取欠薪保障金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据。
四、欠薪保障金的缴纳程序
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规定对小企业收取欠薪保障金。小企业在办理年检前,均应先缴纳欠薪保障金,凭缴纳欠薪保障金的专用收据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五、欠薪保障金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