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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监督责任制度

  第十二条 本制度实施情况的考核评价实行百分制,不符合有关要求的,按下列标准扣去相应分值:
  (一)违反本制度第四条,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答辩状》或者《行政复议答复书》或者《信访答复书》以及相应材料的,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原案案卷的,每逾期1日扣0.5分;
  (二)违反本制度第七条,未在规定时间内将个案审查意见报送省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的,每逾期一日扣0.5分;
  (三)送审个案存在明显错误(事实明显不清、证据明显不足,具体行政行为明显无法律依据或适用法律依据明显错误)应当确认违法而未确认违法的,每件扣5分;
  (四)违反本制度第七条第(二)项,未在规定时间内批交信访函的,每逾期一日扣2分。承办部门逾期做出不予受理决定的,每有一件扣5分;应当受理而做出不予受理决定的,按错案处理,每有一起扣10分。未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答复相对人的,按错案论处,每有一起扣10分;
  (五)违反本制度第八条第二款,未在规定时间内将有关批复稿或请示稿提交的,每逾期一日扣0.5分;
  (六)下级机关根据省局的批复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法定机关判决败诉或予以撤销的,该批复由单个 05d4 部门承办的,该部门为责任部门;两个以上部门会办的,提出及赞成错误意见的部门为责任部门。每有一起,扣除责任部门10分,不赞成错误意见的部门免责。以上批复如系根据上级机关批复做出,承办部门免责;
  (七)省直属局业务部门以本局名义做出的外部行政行为被法定机关判决败诉、予以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的(以下称错案),省局对应业务处室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每有一种情况扣10分:
  (1)未建立发生错案的该类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规范(含执法质量标准)的;
  (2)自该错案发生之日起向前追溯一年内未按照经批准的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对省直属局对口部门进行行政执法检查的,或虽进行执法检查但未对省直属局对口部门执法状况做出量化或写实评价的。
  上述考核评分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局办公室、人教处、监察室和机关党委进行,考核评分的结果报经领导小组批准后计入省局业务处室年度考核总分,并作为业务处室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优的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省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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