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在具体执行中理解有歧义或者需要作出进一步解释的;
(二)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者国务院其他部门、省人民政府等部门制订的规范性文件在具体执行中理解有歧义或者需要作出进一步解释的;
(三)对省局或省人民政府其他部门部门制订的规范性文件在具体执行中理解有歧义或者需要作出进一步解释的;
(四)在具体行政执法过程中向省局请示的个案。
承办处室应当自接到批办文单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批复稿或向上级机关的请示稿通过省局办公自动化系统进行流转。
第九条 省局业务处室应当按照省局的统一规划,根据各自的职责与工作岗位,结合本业务条线的工作实际,逐步制订、完善有关行政执法行为规范(以下称规范),使所有工作岗位的行政执法行为都有制度可遵循,有标准可检查。
第十条 省局业务处室应当根据省局的年度工作部署,制订年度行政执法层级监督工作的计划,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统筹,经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要通过多种途径或者形式对各级工商局重点是省直属局的行政执法行为以及省局规范的执行情况按计划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并认真做好年度行政执法检查情况的专项总结。
第十一条 省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组织对省局业务处室执行本制度的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省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分别建立省局机关各业务处室接受监督和实施监督的台帐,详细记载以下记录:
(一)收到《应诉通知书》或《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或《信访答复通知书》的日期;
(二)收到《准予撤诉裁定书》或者《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的日期;
(三)收到本制度第六条所指个案材料的日期;
(四)批交本制度第八条所指各类请示及办结后报送请示批复稿或请示稿的日期;
(五)报送《行政诉讼答辩状》或者《行政复议答复书》或者《信访答复书》及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材料的日期;
(六)报送本制度第四条第(三)项所指撤诉、撤回案件原始档案(复印件)的日期;
(七)报送本制度第六条所指个案审查意见的日期。
以上第(一)、(二)、(三)、(五)、(六)、(七)项记录根据原始送达记录做出,其中第(三)、(五)(七)项中涉及信访以及第(四)项的原始送达记录由局办公室提供。
上述各类台账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年终整理汇总,并报经领导小组全体会议确认后,作为省局业务处室执行本制度的考核评价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