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对人对省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称省直属局)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向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过程中撤诉或者撤回复议申请的案件;
(二)相对人对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称县级局)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过程中撤诉或撤回复议申请,经省直属局个案审查确认不构成违法并被省局纳入抽查范围的案件;
(三)相对人对省直属局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向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被法定机关判决败诉或决定撤销,但省直属局认为符合免责条件的案件;
(四)相对人对县级局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向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被法定机关判决败诉或决定撤销,县级局认为符合免责条件并经省直属局个案审查确认不构成违法并被省局抽查的案件;
(五)相对人不服省直属局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省局信访投诉的案件;
(六)相对人要求省局对省直属局信访答复进行复查或复核的案件。
第七条 省局业务处室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对第六条规定的个案进行审查:
(一)对第六条第(一)至(四)项案件,业务处室应当自收到案件材料(复印件,下同)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经审查认为违法的案件,应当经过领导小组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后报领导小组负责人批准;
(二)对第六条第(五)、(六)项案件,省局办公室应当在本局收到信访函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批交有关业务处室办理;
(三)对第六条第(五)项案件,承办处室应当自接到办文单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在法定期限(本局收到信访函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告知当事 0fe7 人;决定受理的,应当在法定期限(省局收到信访函之日起六十日,遇有特殊情况并经省局负责人批准可延长三十日)内书面答复信访当事人;其中,对于审查认为违法的,应当在书面答复当事人前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经领导小组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并报领导小组负责人批准后再答复相对人。
(四)对第六条第(六)项案件,承办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自收到复查或者复核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复查或者复核意见。
第八条 省直属局报送的下列书面请示,省局办公室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批交有关业务处室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