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省直属局对县级局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维持的案件,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未在终审中被判决败诉;
(四)县级局具体行政行为被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过程中相对人撤诉或者撤回复议申请的案件,以及县级局报送审查的免责案件,经省直属局审查确认不违法的,省局抽查也未认定为违法;
(五)省直属局对县级局具体行政行为的信访投诉,审查确认不违法的,相对人依法向省局申请复查或复核的,省局未认定为明显违法。
第六条 现阶段省局业务处室依法行政考核评价的基本要求:
(一)以省局名义作出的各类具体行政行为符合第四条第(二)、(三)项的规定;
(二)以省局名义作出的规范性文件或者个案批复符合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第七条 考核评价中不视为违法行政的情形:
(一)审判机关终审错判,经省局确认情况属实的;
(二)复议机关错误撤销,经省局确认情况属实的;
(三)因当事人采取欺骗手段致使行政许可被法定机关撤销或变更,经省局确认情况属实的;
(四)经省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确认的不视为违法行政的其它情形。
第八条 省直属局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加强对县级局行政诉讼撤诉案件(以下称撤诉案件)、行政复议撤回复议申请案件(以下称撤回案件)和免责案件的监督:
(一)相对人撤诉或撤回复议申请的,县级局应当在审理机关送达《准予撤诉裁定书》或《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个案卷宗(复印件,以下同)报送至省直属局审查(复议机关为省直属局时除外,以下同);
(二)县级局认为符合免责条件的,应当在法定机关送达判决书或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个案卷宗报送至省直属局审查;
(三)省直属局收到上述个案的卷宗后,应当在次季首月的十五日之前审查完毕,同时将审查意见报送省局,抄送县级局。
对省直属局认为不构成违法的上述个案,由省局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组织一次抽查。对被抽查的个案卷宗应及时按要求上报。
第九条 省直属局应当在每季首月的十五日之前将上一季度撤诉案件、撤回案件(复议机关为省局时除外)和免责案件的个案卷宗报送省局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