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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依法行政考核评价暂行办法》、《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监督责任制度》的通知

  第十一条 省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组织对省局业务处室执行本制度的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省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分别建立省局机关各业务处室接受监督和实施监督的台帐,详细记载以下记录:
  (一)收到《应诉通知书》或《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或《信访答复通知书》的日期;
  (二)收到《准予撤诉裁定书》或者《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的日期;
  (三)收到本制度第六条所指个案材料的日期;
  (四)批交本制度第八条所指各类请示及办结后报送请示批复稿或请示稿的日期;
  (五)报送《行政诉讼答辩状》或者《行政复议答复书》或者《信访答复书》及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材料的日期;
  (六)报送本制度第四条第(三)项所指撤诉、撤回案件原始档案(复印件)的日期;
  (七)报送本制度第六条所指个案审查意见的日期。
  以上第(一)、(二)、(三)、(五)、(六)、(七)项记录根据原始送达记录做出,其中第(三)、(五)(七)项中涉及信访以及第(四)项的原始送达记录由局办公室提供。
  上述各类台账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年终整理汇总,并报经领导小组全体会议确认后,作为省局业务处室执行本制度的考核评价依据。
  第十二条 本制度实施情况的考核评价实行百分制,不符合有关要求的,按下列标准扣去相应分值:
  (一)违反本制度第四条,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答辩状》或者《行政复议答复书》或者《信访答复书》以及相应材料的,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原案案卷的,每逾期1日扣0.5分;
  (二)违反本制度第七条,未在规定时间内将个案审查意见报送省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的,每逾期一日扣0.5分;
  (三)送审个案存在明显错误(事实明显不清、证据明显不足,具体行政行为明显无法律依据或适用法律依据明显错误)应当确认违法而未确认违法的,每件扣5分;
  (四)违反本制度第七条第(二)项,未在规定时间内批交信访函的,每逾期一日扣2分。承办部门逾期做出不予受理决定的,每有一件扣5分;应当受理而做出不予受理决定的,按错案处理,每有一起扣10分。未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答复相对人的,按错案论处,每有一起扣10分;
  (五)违反本制度第八条第二款,未在规定时间内将有关批复稿或请示稿提交的,每逾期一日扣0.5分;
  (六)下级机关根据省局的批复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法定机关判决败诉或予以撤销的,该批复由单个 05d4 部门承办的,该部门为责任部门;两个以上部门会办的,提出及赞成错误意见的部门为责任部门。每有一起,扣除责任部门10分,不赞成错误意见的部门免责。以上批复如系根据上级机关批复做出,承办部门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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