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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依法行政考核评价暂行办法》、《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监督责任制度》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 考核评价的奖惩。
  省直属局及所属系统年度考核结果均为优秀的,授予该单位全省工商系统年度依法行政先进单位的荣誉称号;连续二年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授予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年度依法行政先进个人的荣誉称号。
  省直属局及所属系统考核结果分别为优秀、良好,或者良好、优秀的,授予该单位分管负责人和法制处机构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成绩突出的有关业务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依法行政先进个人的荣誉称号。
  省直属局或者所属系统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下且年度行政纠纷案件错案率(发生行政纠纷的错案数/立案查处的案件数)超过当年全系统平均值(全系统发生行政纠纷的错案总数/全系统立案查处的案件数)的,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以及对发生错案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业务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不能参评全省工商系统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荣誉称号。
  省局业务处室、省直属局或者所属系统考核结果不及格的,由省局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对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进行诫免谈话。
  局业务处室、省直属局年度内被判决败诉、被复议撤销、被确认违法且不具备本办法免责事由的案件累计五起的,由省局依照《江苏省工商行政 0fe8 管理机关违法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追究该单位主要负责人违法行政过错责任。
  县级局依法行政的考核奖惩由省直属局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落实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责任,提高执法监督的效能,促进依法行政水平的提升,特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由接受监督、实施监督和考核评价等内容组成。
  第三条 本制度的推行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称省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办公室设在法制处。
  第四条 与工商行政执法业务有关的省局业务处室(含法制处,下同)接受执法监督的义务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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