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省直属局按下列标准考评: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原具体行政行为被法定机关判决败诉、决定撤销或确认违法的,每件扣10分;
(二)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导致下级机关具体行政行为被法定机关判决败诉、决定撤销或确认违法的,每件扣10分;
(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经省直属局复议维持的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不服提起诉讼被审判机关终审判决败诉的,每件扣5分;
(四)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四)、(五)项规定,经省直属局审查确认不构成违法的县级局原具体行政行为,被省局个案抽查或审查后确认违法的,每件扣10分(其中信访案件,每件扣5分);
(五)相对人撤诉、撤回复议申请的案件,经省局个案审查被确认违法的,每件扣5分;
(六)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以及第九条、第十条规定,逾期报送个案审查意见或个案卷宗或信访案件有关材料的,每逾期一日扣0.2分;
(七)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逾期报送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文书、登记台账和统计报表的,每逾期一日扣0.2分;报送不全的,视为逾期。
第二十一条 省局业务处室按下列标准考评: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原具体行政行为被法定机关判决败诉、决定撤销或确认违法的,每件扣10分;
(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相对人撤诉、撤回复议申请的案件,经省局个案审查后被确认违法的,每件扣5分。
(三)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导致下级机 076e 关具体行政行为被法定机关判决败诉、决定撤销或确认违法的,每件扣10分;
前款具体行政行为、规范性文件或者个案批复经过法制处、其他业务处室核审或者会签的,法制处与其他业务处室意见一致的,应当各扣除相应分值;意见不一致的,采纳法制处意见导致违法的,扣除法制处的分值,采纳其他业务处室意见导致违法的,扣除其他业务处室的分值。
第二十二条 有关需要向上级机关请示而无法在本办法规定期限内报送的个案卷宗或进行实质性审查的个案案件,可在收到上级机关批复后再报送或进行实质性审查,审查结果计入作出审查意见的当年/季的年/季度考核得分。
第二十三条 考核结果的评价。
考核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89分为良好,70分-79分为合格,60分-69分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