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省直属局系统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的文书、登记台账、季度统计报表的报送情况;
(二)被告或被申请人为省直属局的撤诉或撤回案件的个案卷宗报送情况;
(三)被告或被申请人为县级局的撤诉或撤回案件审查意见及每年抽查中应报送省局审查的个案卷宗的报送情况;
(四)省直属局认为符合免责条件的个案卷宗的报送情况;
(五)县级局认为符合免责条件,省直属局审查后确认不构成违法且被省局抽查的个案卷宗的报送情况。
第十六条 省局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本办法第十五条信息资料及省局机关有关台账,统计本办法执行情况的下列数据:
(一)省直属局及其所属系统的败诉案件数;
(二)省直属局及其所属系统的复议案件撤销数;
(三)县级局认为符合免责条件,省直属局审查后确认不构成违法的免责案件数;
(四)县级局的撤诉和撤回案件,省直属局审查后确认不构成违法的案件数;
(五)本条第(三)、(四)项案件中被省局抽查的案件数;
(六)省直属局报请省局审查的免责案件数;
(七)省直属局的撤诉和撤回案件数;
(八)省局受理的以省直属局为被投诉人的信访案件数;
(九)省局的败诉、复议撤销案件数;
(十)省局的撤诉和撤回案件数;
(十一)省局业务处室认为需要免责的本条第(九)项案件数;
(十二)经省局领导小组批准的对本条第(五)、(六)、(七)、(八)、(十)、(十一)项案件个案审查后确认违法的案件数。
第十七条 本办法实行双层考评制,省局业务处室和省直属局为一个考核层面,以省直属局所属系统为另一个考核层面。凡以省局或省直属局名义办理的错案,扣除省局业务处室(含法制处)或省直属局相应分值。凡以省直属局所属各县级局名义办理的错案,扣除省直属局所属系统相应分数。
第十八条 本办法的考核评价实行百分制,不符合有关要求的,扣去考评对象相应分值。
第十九条 省直属局所属系统按下列标准考评:
(一)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原具体行政行为被法定机关判决败诉、决定撤销或确认违法的,每件扣10分;
(二)相对人撤诉、撤回复议申请的案件,经省直属局个案审查确认违法的,每件扣2.5分,经省局个案审查确认违法的,每件扣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