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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依法行政考核评价暂行办法》、《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监督责任制度》的通知

  对省直属局认为不构成违法的上述个案,由省局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组织一次抽查。对被抽查的个案卷宗应及时按要求上报。
  第九条 省直属局应当在每季首月的十五日之前将上一季度撤诉案件、撤回案件(复议机关为省局时除外)和免责案件的个案卷宗报送省局审查。
  第十条 省直属局应当做好投诉本局具体行政行为的信访案件的答复工作,并应在省局规定的期限内将信访案件的有关材料报送省局进行个案审查。
  第十一条 省直属局应当在每季首月的十五日之前将本系统上一季度行政诉讼案件文书(复印件,包括应诉通知书、判决书、裁定书,以下同)、行政复议案件文书(复印件,包括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决定书、终止通知书,以下同)、登记台账和统计报表报送省局。
  第十二条 省局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省直属局报送的下列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并在三个工作日内送交省局相关业务处室进行个案审查:
  (一)被告或被申请人为县级局,相对人撤诉或者撤回复议申请,经省直属局审查认为不构成违法且被省局抽查的个案卷宗;
  (二)被告或被申请人为省直属局,相对人撤诉或者撤回复议申请的个案卷宗;
  (三)县级局具体行政行为被法定机关判决败诉或者撤销,县级局认为符合免责条件并经省直属局个案审查确认不构成违法且被省局抽查的个案卷宗;
  (四)省直属局具体行政行为被法定机关判决败诉或撤销,省直属局认为符合免责条件的个案卷宗。
  第十三条 省局相关业务处室应当自收到个案卷宗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经审查认为违法的案件,应当经过领导小组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后上报领导小组负责人批准。
  第十四条 省局业务处室应当按照《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监督责任制度》的有关要求,做好下列署名投诉信的办理工作:
  (一)反映省直属局各类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信访案件;
  (二)反映县级局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省直属局已做答复,当事人依法要求复查或复核的信访案件。
  第十五条 省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并详细记载以下工作台账,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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