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依法行政考核评价暂行办法》、《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监督责任制度》的通知
(苏工商人〔2006〕20号)
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
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依法行政考核评价暂行办法》、《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监督责任制度》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省局联系。
二00六年一月二十日
第一条 为提高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和水平,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共江苏省委《法治江苏建设纲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法治江苏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制订本暂行办法(以下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局对下列单位的依法行政的考核评价:省局业务处室、省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称省直属局)、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称县级局)。
考核评价的范围是各级工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收费、行政答复、行政复议或者行政不作为(以下称各类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 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依法行政考核评价工作(以下称考核评价)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称省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办公室)组织实施。
省局领导小组由省局领导及各业务处室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法制处。
第四条 现阶段县级局依法行政考核评价的基本要求:
(一)基层工商分局(工商所)以自己名义作出的行政处罚被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的,不因违法行政在终审中被判决败诉(含变更、责令作为、确认违法、赔偿等,下同),或者在行政复议中被撤销(含变更、责令作为、确认违法、赔偿等,下同);管理相对人撤诉或者撤回复议申请的,不因违法行政被上级机关个案审查确认违法;
(二)以本局名义作出的各类具体行政行为,被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的,不因违法行政在终审中被判决败诉,或者在行政复议中被撤销;管理相对人撤诉或者撤回复议申请的,不因违法行政被上级机关个案审查确认违法;